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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4MB1Q3891X7/202403-00011 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米乐m6 风景区交通运输局调整后职责权限依据(2023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29 11:21
废止日期:
米乐m6 风景区交通运输局调整后职责权限依据(2023版)
发布消息精力:2024-03-29 11:21 起源:米乐m6 景物区交通费运输物流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权限划分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大项
1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市、县级:区、县范围内超限运输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1号修正)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国务院米乐m6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市、县级权限范围内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确认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市、县级其他级别客运站站级核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 (一)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核定站级。 (三)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米乐m6 深化改革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指导意见》(皖交运〔2015〕16号):将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场的认定事项下放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负责市、县级权限内的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裁决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市、县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市、县级权限范围内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市、县级权限内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市、县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市、县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定期完成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市、县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市、县级权限范围内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市、县级:县级权限范围内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发展规划处公示公开申请事项许可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或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存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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